金融知識萬里行|電信詐騙法律知識常見問題解答
為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重點工作目標,進一步突出保障銀行業消費者受教育的權利,不斷建立健全銀行消費者教育宣傳工作長效機制,有效提升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持續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與消費者滿意度,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工作安排和計劃以及西藏自治區銀行業協會《關于印發<2022年西藏銀行業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方案>的通知》(藏銀協發〔2022〕33號)等文件要求,西藏金租定于6月開展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宣傳活動。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不斷蔓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制定有關意見及相關法律文件?,F我們將有關問題進行梳理,供讀者參考。
問: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詐騙數額達到多少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答: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問: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詐騙未經處理的,是否構成詐騙罪?
答: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反之,則不構成詐騙罪。
問:電信詐騙中哪些情形是酌情從重處罰的?
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何種情況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問:上述回答中“接近”如何理解?
答:“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問: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應如何處理?
答: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問:“撥打詐騙電話”具體包括什么?
答:“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
問: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如何計算?
答: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